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1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2萬5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0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077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96年4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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