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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