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1號上訴人乙○○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訴字第15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