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656號抗告人中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抗告人因與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0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抗告人就本件駁回聲請,提起抗告,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裁定並無既判力,嗣後債權人得以同一請求另行起訴,或另為支付命令之聲請均無不可。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呂太郎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董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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