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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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42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劉阿貞 ( 朱慶安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阿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慶安所得遺產範圍之限度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