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59號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市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月5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5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