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74號聲請人首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雲龍 代理人 林靜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至陞科技│第一銀行五│103年7月28日│13,020元│NT0000000││││股份有限公│股分行│││││││司││││││├───┼─────┼─────┼──────┼─────┼─────┼──┤│002│新至陞科技│第一銀行五│103年7月28日│152,775元│NT0000000││││股份有限公│股分行│││││││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