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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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號聲請人 吳秀倪 被告 蔡秀玲 上列聲請人因毀損債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103年度聲判字第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再審制度,係就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故聲請再審者,以該判決係實體上之確定判決為限;對於程序上之判決,要無聲請再審之可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5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及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吳秀倪前因告訴被告蔡秀玲毀損債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3年度上聲議字第1139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後,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於103年12月31日以103年度聲判字第29號裁定聲請駁回,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聲判字第29號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不服本院上開交付審判聲請駁回之裁定,對之聲請再審(詳參附件聲請書),然並未提出原確定裁定之繕本,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且聲請人對本院103年度聲判字第29號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該確定裁定並非聲請再審之對象,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曾子珍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