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及「45歲」應更正為「54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另「45歲」應更正為「54歲」,此依卷內所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之戶籍謄本,足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應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歲數應為「54歲」故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54年」部分應係誤繕,應更正為為「民國45年」,另「45歲」應更正為「54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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