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9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明源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易字第95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