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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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459號原告 侯博元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逾期逕行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訂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原告之訴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訂。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地址,起訴程式尚非適法,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7日內具狀補正,逾期未補正逕予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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