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柯宜均 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謝明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美嘉附件:
一、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二、聲請人99年1月至100年2月之收入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及現居住人數、與聲請人之關係。若有則同居之人對於共同使用部分(如: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等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如何分攤?(請列明計算式)
五、聲請人之父、母民國97、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