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聲請人 江宗起 聲請人 邱江春雲 聲請人 江春月 相對人 江序墩 (亡)即被繼承人最後住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親屬會議無法召開之原因,應提出被繼承人之親屬系統表,載明被繼承人四親等內之血親的姓名、存歿情形,並提出此等親屬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二、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並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之遺產清冊。
四、將受遺贈人予以列表,敘明各受遺贈何物,並提出受遺贈人的戶籍謄本。
五、適當之遺囑執行人人選(須非繼承人、受遺贈人之公正人士),其姓名、住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以及其同意擔任之同意書正本。
六、陳報利害關係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是否同意上開人選,若同意者,應提出同意書正本。
七、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珮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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