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594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曼玲陳惠玲 之繼承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507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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