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58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慧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