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13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敬清 住高雄市○○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橋簡字第135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上訴人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