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50號原告 陳明嘆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 蕭介生 律師人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能傑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1,296元,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2萬8,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047元,原告僅繳納1萬1,296元,尚欠1萬4,751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