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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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委會會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419號再抗告人 許錦榮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確認管委會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黃明發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