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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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人南投縣國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胡水發 非訟代理人 蔡承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李奕縢 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 蔡文瑜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並更正蔡昆宏之繼承系統表,如蔡文瑜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係未成年人,並一併更正聲請狀當事人欄及增列其法定代理人,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提出相對人 蔡佳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並更正聲請狀當事人欄增列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補繳被繼承人 蔡國松 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含手抄本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