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告 吳元滄 被告 傅燈箕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燈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傅燈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250,000元,應繳裁判費128,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1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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