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信仁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信仁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信仁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5日訊問時,坦承被訴於106年2月8日,在屏東縣高樹鄉廣福國小關福分校內殺害 邱雅筠 之犯行不諱,並有證人 劉錦瑞 、 鍾瑞棋 、 邱裕美 等人之證述,及相驗屍體報告書、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解剖暨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佐,復有被告作案時所著衣物、行動電話、水果刀等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嫌重大。本件被告所犯之殺人罪之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衡諸常情,一般人遇重罪之追訴,常有逃亡之可能;又被告前有湮滅證據、故佈疑陣之情形,故有相當理由足徵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參酌被告所犯情節及公眾利益,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予以羈押;嗣經本院於106年6月27日訊問後,認羈押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自106年7月5日延長羈押2月,及於106年8月30日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自106年9月5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及於106年11月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自106年11月5日延長羈押2月,及於107年1月3日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自107年1月
5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及於107年2月2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自107年3月5日延長羈押
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本院於107年4月30日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符合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7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盈如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