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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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1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峯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參佰零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0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參證物1﹞,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2﹞,詎料債務人自105年05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558,302元﹝參證物3﹞,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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