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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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87號原告 江春通
江文宏 江秀珠 江秀琴 江建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思道 律師被告 江春永 訴訟代理人 何恭來
吳淑華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蘇建宇 律師
湯惟揚 律師被告卡卡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