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告甲○○被告龍珠灣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曾經聲請對被告龍珠灣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龍珠灣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672,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1,500元。嗣經本院已於民國98年03月2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查上揭裁定業於98年03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佐。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賴柏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