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0萬0,755元(土地公告現值244650元加計房屋課稅現值156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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