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1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2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受刑人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98年11月17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受刑人經本院99年度朴簡字第16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惟受刑人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執行無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影本、拘提無著報告書影本、具保人通知書暨送達證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要堪認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