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6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5號抗告人 陳秀娟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未預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同法第100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9年2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99頁)。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查(本院卷第401至407頁),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麗真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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