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9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933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祈煜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87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97、1029、76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業於民國101年12月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呂祈煜,有送達證書回證附於原審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7頁),嗣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101年12月17具狀經由監所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任何理由(見本院卷第16至18頁),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原審法院(本件業經原審法院於101年9月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102年2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爰於102年2月2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可按(見原審卷第85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見原審卷第86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依上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