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29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進福選任辯護人林志嵩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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