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17號聲請人 陳守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鷹雄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守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鷹雄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7年10月8日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252號函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核發4筆檢舉獎金共新臺幣21萬3,546元予相對人,為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領該檢舉獎金,爰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並請指定陳守章擔任該職務,代表相對人申領獎金事宜等語。
三、查相對人鷹雄國際有限公司確實曾經清算程序,而於97年10月8日經本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等情,業據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252號、97年度司字第79號公司清算事件卷宗查核屬實。而相對人於清算完結後,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核發4筆檢舉獎金而另有可供分派之財產,聲請人原為該公司之董事,亦為原任清算人,核屬利害關係人,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意旨,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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