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
原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壹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