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成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玖萬零捌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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