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49號聲請人甲○○(即台貿傢俱有限公司清算人)
5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台貿傢俱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貿傢俱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有限公司清算時準用上開規定(公司法第103條規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4年12月14日被選任為台貿傢俱有限公司(下稱台貿公司)清算人,並於95年8月7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緣第三人慶皇家具有限公司(下稱慶皇公司)曾以台貿公司為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0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相關民案)96年3月9日判決駁回慶皇公司之請求,並於96年4月9日確定,惟慶皇公司曾於提起相關民案之際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台貿公司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經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4432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相關假扣押執行事件)進行執行中,台貿公司已於96年5月23日向具狀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惟目前尚未經裁定,則因台貿公司遭到假扣押執行之相關財產,將使台貿公司之資產有變動之虞,致公司清算事務未能於6個月內清算終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6年6月14日起展延至96年12月13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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