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1號上訴人聯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萬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長甫長甫機械工業社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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