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21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德興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 趙乃怡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德興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貳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高德興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11月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5年2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5年1月27日訊問被告,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