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9號原告 遲鍾瑞玉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被告 林慕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2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559,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5,84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裁判費18,82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7,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