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
八八一、三一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予以新台幣壹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花蓮縣○○鎮○○路○○○號。
理由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經通緝到案,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有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九月二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於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依其情狀,若命被告具保新台幣一萬元並限制住居,則尚無羈押之必要,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張嘉芬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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