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10號聲請人丙○
13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2004)延民初字第1308號民事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卷附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2004)延民初字第1308號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及公證書(均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本院認與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是依據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