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064號
上訴人 陳敏益
上訴人東京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柏堯 間請求確認動產車輛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均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110年度店簡字第1064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關於確認被告間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抵押權(下稱系爭動產抵押)不存在、並駁回上訴人陳敏益反訴請求系爭動產抵押存在之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是上訴人2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應按系爭動產抵押擔保債權額及所設定之如附表所示車輛價值孰低計算,而應依較低之該車輛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2人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周怡伶
附表:
編號
1
車輛資料
車牌:000-0000號
車種:租賃小客車
廠牌/顏色:日產/黑
出廠年月:民國102年1月
排氣量:1,598c.c.
引擎號碼:HR00000000B
動產抵押資料
登記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
登記編號:00-000-000-0(00000)
債務人:東京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抵押權人:陳敏益
動產擔保交易資料:
契約起始日期:民國104年4月30日
契約終止日期:民國114年4月30日
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