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8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7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詹貴珍┌───────────────────────────────────────────────────────┐│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94年12月10日│60,000元│TPA四0一五0│││││行│││三八││├──┼─────────┼─────────┼───────────┼────────┼────────┼──┤│002│甲○○│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94年12月10日│100,000元│TPA四0一五0│││││行│││三九││├──┼─────────┼─────────┼───────────┼────────┼────────┼──┤│003│甲○○│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94年12月10日│96,000元│TPA四0一五0│││││行│││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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