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16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定鏞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 蔡定庸 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7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