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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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會員代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05號上訴人 張天輝 被上訴人 張本源
張本生 張本堂 張本昌 張如君 張如華 祭祀公業 張文通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明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505號確認祭祀公業會員代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58,8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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