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9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心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心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偵查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陳淑勤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