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82號原告 洪連春 輔佐人 洪素珍 被告 洪義龍
洪林玉真 原告與被告洪義龍等間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洪義龍、洪林玉真分別將 渠等 登記名義之順春冷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春公司)股份420股、140股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而順春公司股份每股淨值為新臺幣(下同)4,085.8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88,048元【計算式:4,085.80×(420+140)=2,288,04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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