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黃國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185,2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幸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