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 陳坤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蔡貴雲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197元(0.55×3.3×23,800=43,197),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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