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8650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債務人 歐芷晴 法定代理人 歐進順 兼法定代理 吳正姬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芷晴、吳正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陳已依保險法第53條,將債權法定移轉通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歐進順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到院以供參考(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0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債務人歐芷晴、吳正姬及法定代理人歐進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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