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合碩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孟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2,8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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