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金鑽珠寶有限公司被告甲○○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鴻駿 律師上列被告因94年度易字第630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1)。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如民事準備狀所載(如附件2)。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鳳山刑事第1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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