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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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59號
原   告 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美玲 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29,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繳納,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請併為補正起訴狀繕本所載之消
  費性債務整合服務書影本,及本件之請求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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