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59號
原 告 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美玲 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29,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繳納,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請併為補正起訴狀繕本所載之消
費性債務整合服務書影本,及本件之請求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